医疗器械验光仪注册产品临床试验评价细化要求
来源:未知 发布时间: 2018-07-20 10:23 次浏览 大小: 16px 14px 12px
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验光仪产品根据《验光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》产品命名应符合《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)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,如:验光仪、电脑验光仪、自动验光仪、手持式验光仪、验光机、手持式

 

    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验光仪产品根据《验光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》产品命名应符合《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)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,如:验光仪、电脑验光仪、自动验光仪、手持式验光仪、验光机、手持式电脑验光仪、自动电脑验光仪。

  验光仪产品工作原理/作用机理

  验光仪是运用红外光眼底反射相位法,通过发射一束特定波长的红外光,穿过被检者的眼角膜、晶状体等,最后投射到眼球视网膜,再反射回仪器的相应光学系统中,通过图像传感器摄取图像,经图像处理、信号处理后计算出球镜屈光度、柱镜屈光度、柱镜轴向,用于测定人眼屈光状态的仪器。

 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,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。

  验光仪产品注册临床评价细化要求该产品已列入《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批医疗器械目录》(简称《目录》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33号)第89项,产品名称“验光仪”,但申请人需按照《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)及相关的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。

  列入《目录》的产品,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《目录》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《目录》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,提交的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《目录》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。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《目录》产品具有等同性,则应按照《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》其他要求开展相应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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